石河子大学校友返校接待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5-05-11浏览次数:1988

石河子大学校友返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校友返校服务工作,保障校友返校活动的正常进行,密切联络校友感情,提高校友接待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接待对象包括:石河子大学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生以及其他形式在校学习培训的学生;石河子大学(包括原石河子农学院、石河子医学院、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和兵团经济专科学校)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学术顾问等。

第三条 校友接待秉承热情服务、细致周到、务实节俭、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络接待体系。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校友联络接待工作,相关部门和学院校友分会具体负责联络接待。

第五条 根据校友返校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接待安排:

(一)校庆活动特邀校友返校或大型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接待;

(二)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的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毕业班级所属学院负责接待,校友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毕业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顾问等由学校或对口部门、所属学院负责接待。

第六条 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的校友返校需开展联谊活动的,由活动组织人提前30日与班级或年级所属学院联系,并填写《石河子大学校友返校活动登记表》。学院应及时报送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以便协调接待相关事宜。

第七条 校友返校活动确定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制定校友返校接待方案。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并提前告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第八条 根据校友返校的接待需要,校友工作办公室可协调相关工作:

(一)邀请学校领导参加活动;

(二)协调联系参观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事宜;

(三)提供学校宣传片、《校友通讯》等相关资料;

(四)协助联系入住学校宾馆、就餐及用车等工作;

(五)接受校友捐赠,协助校友设立和实施捐赠项目。

第九条 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的校友返校联谊活动,接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以下活动:

(一)向校友通报学校、院、系、部等发展情况;

(二)请校友举办各类专题讲座;

(三)组织校友座谈会,听取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校友参观校园、校博物馆、校图书馆;

(五)开展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校友捐赠。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及时做好校友信息汇总工作。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校友活动材料(校友通讯录、校友合影、活动通讯报道)报送至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除学校特邀并统一组织的校友活动外,校友返校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由校友自行解决。校属有关单位对校友开展相关活动在收费方面予以优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