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一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兵团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资金运作等规章制度;

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3.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统一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4.策划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5.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开展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6.审核办理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7.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9.协调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10.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实时沟通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信息。

第六条学校下属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捐赠流程

第七条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各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填写《石河子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1),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进行洽谈。

第八条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石河子大学或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条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受赠单位需填写《石河子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附件2),并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下属各单位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石河子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四条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五条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师资培训基金、教师奖教基金、论文著述基金、学生奖学助学基金、校友爱心基金、学生创业基金、文体艺术基金、国际(港澳台)交流基金、学术活动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纪念景点(绿化)基金、建筑冠名基金、仪器设备基金、图书资料基金、学校发展基金、学校建设基金、校友活动基金、特殊项目基金等。

第十六条基金的名称一般由“石河子大学”(或石河子大学下属单位)、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除奖学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九条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兵团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兵团民政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基金使用时基金设立单位需填写《石河子大学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3)。各项基金的使用需先经该基金负责人签批,后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到位情况,资金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即可划转使用;资金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理事长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党政联席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负责人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

第五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理,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九条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条所有捐赠单位及捐赠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石河子大学或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