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石河子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河子大学校友会正式名称为“石河子大学校友会”。英文名:Shihez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 SHZUAA)。以下简称校友会。

第二条 石河子大学校友会是石河子大学校友{包括原石河子农学院、原石河子医学院、原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兵团教育学院)和原兵团经济专科学校}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校友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

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同国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增进友谊,互相帮助,增强母校对校友凝聚力。开展各种活动,为母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广泛开展科技协作,推动教育、科研、经济和各方面的发展与交流。

四、为新疆及兵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做出贡献;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把石河子大学办成“国内知名,西部一流”的综合性大学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校友会接受石河子大学的领导,接受兵团民政局、兵团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校友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子午路东明新村3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各地校友分会的建设,开展各项活动。

二、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经验交流和科技咨询等。

三、协同各地校友分会配合母校作好每年的招生宣传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学生报考石河子大学。

四、发挥各地校友会和国内外个人会员的智力、实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建立健全校友会信息网络系统,沟通母校、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

六、接受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七 、编辑出版《石河子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校友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本校友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部分有社会影响的著名学者、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为特邀个人会员。

二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石河子大学校友会的校属各院系部门可依法成立校友分会即为团体会员,该群众组织直接在校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 、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州市、兵团各师,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兵团团场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依据本会章程,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建立当地校友分会;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同学会、校友联谊会、校友会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校友会。

三、原石河子农学院、原石河子医学院、原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含兵团教育学院)和原兵团经济专科学校的历届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在职研究生进修班学生等)、实践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

四、各个时期在原四校任教、在职者。

五、原四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荐理事的权利。

二、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根据本会决议,有独立开展本地校友会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四、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及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及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五、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促进所在地,单位及个人与母校的科研、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积极为《石河子大学校友通讯》撰写文章,投送稿件。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和理事都有退会的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团体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除名和撤消其团体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6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河子大学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定期召开理事会议,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若情况特殊,可提前或推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11—21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若情况特殊,可提前或推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他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河子大学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石河子大学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人,且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的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前辈、老学长担任。

第三十条 校友会设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处理校友来信和协助母校接待国内外校友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保持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加强与各校友的联络。

五、编辑出版《石河子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与各地方校友分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与校属各单位的校友分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设立校友基金会,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资助。

二、校友及社会友人的捐赠。

三、校友会基金利息。

四、会员交纳会费。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编辑出版《石河子大学校友通讯录》等刊物费、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校友会资产由石河子大学财务处代管,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石河子大学审查通意,并报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石河子大学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校友会经兵团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石河子大学和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为石河子大学校友会和各地校友分会的统一章程,各地校友分会可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做相应的修改。